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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發布時間:2015-04-22 瀏覽次數: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山東省煤炭行業廣大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煤炭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積極性,推動煤炭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山東省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是由山東煤炭學會主辦,面向全省煤炭行業的科技獎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獲獎項目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煤炭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獎勵的推薦項目。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鼓勵為主,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經費來源為自籌,同時接受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的捐贈或贊助。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領導機構是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有關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修訂獎勵辦法;籌措獎勵資金;審查、批準、發布評審結果并授獎。

獎勵委員會成員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辦事機構,承擔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報、組織推薦、形式審查、異議處理和公示結果等。

評審辦公室設在山東煤炭學會秘書處,具體組織評審活動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申報獎勵項目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具體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由煤炭和相關專業方面的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的科技項目評審需要聘用。評審專家必須熟悉煤炭及相關專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合法資質的人員。

第三章  獎勵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十條 本辦法是獎勵在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推動煤炭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或組織。

(一)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山東省轄區內在科技成果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支持作用的單位。

上述單位包括山東省煤炭企業在省外所屬煤炭單位。

(二)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申報: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二)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

(四)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已獲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四)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五)爭議未解決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及說明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成果為國內外所沒有的,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其相關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3.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實用性;

4.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權。

(二) 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山東省或國內同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山東省煤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有顯著作用;

2.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推廣的成果其技術水平應當處于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2.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3.對山東省或國內煤炭工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或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四) 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是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與安全發展、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關部門、企業采納、使用;

2.應用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一)一等獎應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應達到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或國際水平,技術難度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較顯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在技術與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促進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煤礦經濟發展有較顯著的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一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3人,單位不超過7個。

(三)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

(一)獨立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需有3名非本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后,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需項目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申報項目證明。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個人)需填寫《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申請書》,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報告(包括著作、光盤、論文和有關刊物);

(二)工作報告,說明項目立項和工作開展情況;

(三)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技術評估報告,如果是專利項目需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五)新產品應有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標準和由具備資質的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 工業性試驗(運行)報告(不少于半年工業性試驗);

(七)煤炭工業軟科學應用報告;軟件產品還應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軟件測試報告;

(八)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九)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十)查新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排列、加上目錄及頁碼(可鉛筆書寫),與推薦書一并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個人)應于當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集中報送評審辦公室。經評審辦公室形式審查后,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的項目,由評審辦公室通知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完成補正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于4月底前根據當年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嚴格標準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和真實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技獎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形式,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實行主審專家負責制,由各專業的主審專家擔任專業組長,組織進行本專業組的項目評審工作,按照《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評分,提出本專業組評審項目順序和建議獎勵等級,并說明推薦理由。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各專業組評審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授獎項目建議名單。當各專業組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項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采用表決方式,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會議結束后及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并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煤炭學會網站公示評審結果,接受社會和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評審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推薦單位有責任配合評審辦公室調查處理異議問題。異議期結束后10日內,異議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取消該項目本次授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由評審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匯報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情況,由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

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山東煤炭學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向項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授予榮譽證書,并予以表彰。獲獎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獎勵等級和創造效益的大小,對獲獎人員另行嘉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未獲獎項目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緩評項目通知申報單位(個人),補正后兩年內再行申報有效。

第二十九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山東煤炭學會的網站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并三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項目申報可由煤礦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上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煤炭學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山東省煤炭行業廣大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煤炭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積極性,推動煤炭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山東省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是由山東煤炭學會主辦,面向全省煤炭行業的科技獎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獲獎項目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煤炭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獎勵的推薦項目。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鼓勵為主,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經費來源為自籌,同時接受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的捐贈或贊助。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領導機構是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有關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修訂獎勵辦法;籌措獎勵資金;審查、批準、發布評審結果并授獎。

獎勵委員會成員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辦事機構,承擔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報、組織推薦、形式審查、異議處理和公示結果等。

評審辦公室設在山東煤炭學會秘書處,具體組織評審活動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申報獎勵項目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具體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由煤炭和相關專業方面的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的科技項目評審需要聘用。評審專家必須熟悉煤炭及相關專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合法資質的人員。

第三章  獎勵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十條 本辦法是獎勵在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推動煤炭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或組織。

(一)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山東省轄區內在科技成果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支持作用的單位。

上述單位包括山東省煤炭企業在省外所屬煤炭單位。

(二)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申報: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二)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

(四)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已獲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四)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五)爭議未解決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及說明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成果為國內外所沒有的,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其相關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3.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實用性;

4.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權。

(二) 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山東省或國內同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山東省煤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有顯著作用;

2.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推廣的成果其技術水平應當處于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2.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3.對山東省或國內煤炭工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或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四) 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是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與安全發展、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關部門、企業采納、使用;

2.應用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一)一等獎應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應達到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或國際水平,技術難度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較顯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在技術與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促進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煤礦經濟發展有較顯著的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一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3人,單位不超過7個。

(三)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

(一)獨立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需有3名非本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后,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需項目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申報項目證明。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個人)需填寫《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申請書》,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報告(包括著作、光盤、論文和有關刊物);

(二)工作報告,說明項目立項和工作開展情況;

(三)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技術評估報告,如果是專利項目需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五)新產品應有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標準和由具備資質的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 工業性試驗(運行)報告(不少于半年工業性試驗);

(七)煤炭工業軟科學應用報告;軟件產品還應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軟件測試報告;

(八)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九)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十)查新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排列、加上目錄及頁碼(可鉛筆書寫),與推薦書一并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個人)應于當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集中報送評審辦公室。經評審辦公室形式審查后,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的項目,由評審辦公室通知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完成補正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于4月底前根據當年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嚴格標準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和真實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技獎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形式,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實行主審專家負責制,由各專業的主審專家擔任專業組長,組織進行本專業組的項目評審工作,按照《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評分,提出本專業組評審項目順序和建議獎勵等級,并說明推薦理由。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各專業組評審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授獎項目建議名單。當各專業組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項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采用表決方式,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會議結束后及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并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煤炭學會網站公示評審結果,接受社會和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評審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推薦單位有責任配合評審辦公室調查處理異議問題。異議期結束后10日內,異議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取消該項目本次授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由評審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匯報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情況,由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

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山東煤炭學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向項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授予榮譽證書,并予以表彰。獲獎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獎勵等級和創造效益的大小,對獲獎人員另行嘉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未獲獎項目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緩評項目通知申報單位(個人),補正后兩年內再行申報有效。

第二十九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山東煤炭學會的網站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并三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項目申報可由煤礦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上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煤炭學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山東省煤炭行業廣大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煤炭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積極性,推動煤炭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山東省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是由山東煤炭學會主辦,面向全省煤炭行業的科技獎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獲獎項目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煤炭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獎勵的推薦項目。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鼓勵為主,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經費來源為自籌,同時接受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的捐贈或贊助。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領導機構是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有關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修訂獎勵辦法;籌措獎勵資金;審查、批準、發布評審結果并授獎。

獎勵委員會成員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辦事機構,承擔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報、組織推薦、形式審查、異議處理和公示結果等。

評審辦公室設在山東煤炭學會秘書處,具體組織評審活動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申報獎勵項目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具體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由煤炭和相關專業方面的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的科技項目評審需要聘用。評審專家必須熟悉煤炭及相關專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合法資質的人員。

第三章  獎勵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十條 本辦法是獎勵在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推動煤炭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或組織。

(一)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山東省轄區內在科技成果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支持作用的單位。

上述單位包括山東省煤炭企業在省外所屬煤炭單位。

(二)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申報: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二)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

(四)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已獲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四)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五)爭議未解決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及說明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成果為國內外所沒有的,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其相關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3.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實用性;

4.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權。

(二) 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山東省或國內同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山東省煤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有顯著作用;

2.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推廣的成果其技術水平應當處于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2.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3.對山東省或國內煤炭工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或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四) 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是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與安全發展、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關部門、企業采納、使用;

2.應用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一)一等獎應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應達到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或國際水平,技術難度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較顯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在技術與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促進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煤礦經濟發展有較顯著的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一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3人,單位不超過7個。

(三)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

(一)獨立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需有3名非本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后,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需項目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申報項目證明。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個人)需填寫《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申請書》,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報告(包括著作、光盤、論文和有關刊物);

(二)工作報告,說明項目立項和工作開展情況;

(三)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技術評估報告,如果是專利項目需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五)新產品應有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標準和由具備資質的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 工業性試驗(運行)報告(不少于半年工業性試驗);

(七)煤炭工業軟科學應用報告;軟件產品還應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軟件測試報告;

(八)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九)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十)查新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排列、加上目錄及頁碼(可鉛筆書寫),與推薦書一并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個人)應于當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集中報送評審辦公室。經評審辦公室形式審查后,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的項目,由評審辦公室通知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完成補正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于4月底前根據當年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嚴格標準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和真實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技獎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形式,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實行主審專家負責制,由各專業的主審專家擔任專業組長,組織進行本專業組的項目評審工作,按照《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評分,提出本專業組評審項目順序和建議獎勵等級,并說明推薦理由。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各專業組評審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授獎項目建議名單。當各專業組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項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采用表決方式,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會議結束后及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并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煤炭學會網站公示評審結果,接受社會和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評審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推薦單位有責任配合評審辦公室調查處理異議問題。異議期結束后10日內,異議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取消該項目本次授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由評審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匯報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情況,由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

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山東煤炭學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向項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授予榮譽證書,并予以表彰。獲獎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獎勵等級和創造效益的大小,對獲獎人員另行嘉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未獲獎項目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緩評項目通知申報單位(個人),補正后兩年內再行申報有效。

第二十九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山東煤炭學會的網站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并三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項目申報可由煤礦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上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煤炭學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山東省煤炭行業廣大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煤炭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積極性,推動煤炭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山東省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是由山東煤炭學會主辦,面向全省煤炭行業的科技獎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獲獎項目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煤炭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獎勵的推薦項目。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鼓勵為主,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經費來源為自籌,同時接受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的捐贈或贊助。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領導機構是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有關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修訂獎勵辦法;籌措獎勵資金;審查、批準、發布評審結果并授獎。

獎勵委員會成員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辦事機構,承擔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報、組織推薦、形式審查、異議處理和公示結果等。

評審辦公室設在山東煤炭學會秘書處,具體組織評審活動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申報獎勵項目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具體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由煤炭和相關專業方面的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的科技項目評審需要聘用。評審專家必須熟悉煤炭及相關專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合法資質的人員。

第三章  獎勵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十條 本辦法是獎勵在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推動煤炭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或組織。

(一)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山東省轄區內在科技成果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支持作用的單位。

上述單位包括山東省煤炭企業在省外所屬煤炭單位。

(二)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申報: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二)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

(四)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已獲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四)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五)爭議未解決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及說明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成果為國內外所沒有的,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其相關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3.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實用性;

4.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權。

(二) 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山東省或國內同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山東省煤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有顯著作用;

2.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推廣的成果其技術水平應當處于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2.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3.對山東省或國內煤炭工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或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四) 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是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與安全發展、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關部門、企業采納、使用;

2.應用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一)一等獎應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應達到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或國際水平,技術難度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較顯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在技術與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促進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煤礦經濟發展有較顯著的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一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3人,單位不超過7個。

(三)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

(一)獨立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需有3名非本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后,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需項目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申報項目證明。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個人)需填寫《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申請書》,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報告(包括著作、光盤、論文和有關刊物);

(二)工作報告,說明項目立項和工作開展情況;

(三)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技術評估報告,如果是專利項目需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五)新產品應有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標準和由具備資質的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 工業性試驗(運行)報告(不少于半年工業性試驗);

(七)煤炭工業軟科學應用報告;軟件產品還應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軟件測試報告;

(八)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九)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十)查新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排列、加上目錄及頁碼(可鉛筆書寫),與推薦書一并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個人)應于當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集中報送評審辦公室。經評審辦公室形式審查后,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的項目,由評審辦公室通知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完成補正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于4月底前根據當年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嚴格標準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和真實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技獎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形式,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實行主審專家負責制,由各專業的主審專家擔任專業組長,組織進行本專業組的項目評審工作,按照《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評分,提出本專業組評審項目順序和建議獎勵等級,并說明推薦理由。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各專業組評審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授獎項目建議名單。當各專業組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項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采用表決方式,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會議結束后及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并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煤炭學會網站公示評審結果,接受社會和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評審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推薦單位有責任配合評審辦公室調查處理異議問題。異議期結束后10日內,異議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取消該項目本次授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由評審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匯報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情況,由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

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山東煤炭學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向項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授予榮譽證書,并予以表彰。獲獎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獎勵等級和創造效益的大小,對獲獎人員另行嘉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未獲獎項目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緩評項目通知申報單位(個人),補正后兩年內再行申報有效。

第二十九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山東煤炭學會的網站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并三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項目申報可由煤礦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上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煤炭學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山東省煤炭行業廣大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煤炭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積極性,推動煤炭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山東省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是由山東煤炭學會主辦,面向全省煤炭行業的科技獎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獲獎項目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煤炭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獎勵的推薦項目。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鼓勵為主,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經費來源為自籌,同時接受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的捐贈或贊助。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領導機構是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有關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修訂獎勵辦法;籌措獎勵資金;審查、批準、發布評審結果并授獎。

獎勵委員會成員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辦事機構,承擔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報、組織推薦、形式審查、異議處理和公示結果等。

評審辦公室設在山東煤炭學會秘書處,具體組織評審活動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申報獎勵項目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具體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由煤炭和相關專業方面的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的科技項目評審需要聘用。評審專家必須熟悉煤炭及相關專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合法資質的人員。

第三章  獎勵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十條 本辦法是獎勵在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推動煤炭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或組織。

(一)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山東省轄區內在科技成果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支持作用的單位。

上述單位包括山東省煤炭企業在省外所屬煤炭單位。

(二)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申報: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二)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

(四)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已獲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四)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五)爭議未解決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及說明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成果為國內外所沒有的,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其相關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3.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實用性;

4.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權。

(二) 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山東省或國內同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山東省煤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有顯著作用;

2.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推廣的成果其技術水平應當處于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2.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3.對山東省或國內煤炭工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或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四) 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是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與安全發展、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關部門、企業采納、使用;

2.應用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一)一等獎應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應達到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或國際水平,技術難度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較顯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在技術與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促進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煤礦經濟發展有較顯著的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一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3人,單位不超過7個。

(三)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

(一)獨立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需有3名非本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后,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需項目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申報項目證明。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個人)需填寫《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申請書》,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報告(包括著作、光盤、論文和有關刊物);

(二)工作報告,說明項目立項和工作開展情況;

(三)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技術評估報告,如果是專利項目需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五)新產品應有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標準和由具備資質的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 工業性試驗(運行)報告(不少于半年工業性試驗);

(七)煤炭工業軟科學應用報告;軟件產品還應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軟件測試報告;

(八)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九)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十)查新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排列、加上目錄及頁碼(可鉛筆書寫),與推薦書一并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個人)應于當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集中報送評審辦公室。經評審辦公室形式審查后,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的項目,由評審辦公室通知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完成補正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于4月底前根據當年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嚴格標準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和真實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技獎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形式,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實行主審專家負責制,由各專業的主審專家擔任專業組長,組織進行本專業組的項目評審工作,按照《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評分,提出本專業組評審項目順序和建議獎勵等級,并說明推薦理由。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各專業組評審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授獎項目建議名單。當各專業組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項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采用表決方式,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會議結束后及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并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煤炭學會網站公示評審結果,接受社會和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評審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推薦單位有責任配合評審辦公室調查處理異議問題。異議期結束后10日內,異議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取消該項目本次授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由評審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匯報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情況,由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

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山東煤炭學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向項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授予榮譽證書,并予以表彰。獲獎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獎勵等級和創造效益的大小,對獲獎人員另行嘉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未獲獎項目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緩評項目通知申報單位(個人),補正后兩年內再行申報有效。

第二十九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山東煤炭學會的網站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并三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項目申報可由煤礦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上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煤炭學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調動山東省煤炭行業廣大科學技術人員從事煤炭科學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科技成果推廣應用的積極性,推動煤炭科學技術的創新與發展,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獎獎勵辦法》、《山東省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結合山東省煤炭工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是由山東煤炭學會主辦,面向全省煤炭行業的科技獎項。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申報、評審、授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四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設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獎項,每年評選表彰一次。獲獎項目作為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中國煤炭工業協會、中國煤炭學會、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獎勵的推薦項目。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以精神鼓勵為主,并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獎勵經費來源為自籌,同時接受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的捐贈或贊助。

第五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接受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省煤炭工業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領導機構是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以下簡稱獎勵委員會)。由有關管理和技術專家組成。其職責是:對獎勵工作進行管理和指導;包括制定、修訂獎勵辦法;籌措獎勵資金;審查、批準、發布評審結果并授獎。

獎勵委員會成員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三名,委員若干名。

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制,每屆任期三年。

第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獎勵委員會下設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公室),作為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辦事機構,承擔有關獎勵的日常工作,包括接受申報、組織推薦、形式審查、異議處理和公示結果等。

評審辦公室設在山東煤炭學會秘書處,具體組織評審活動及管理工作。

第八條 獎勵委員會根據每年申報獎勵項目需要,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組成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成立專家組,具體負責山東省煤炭科技獎的評審工作。

第九條  評審專家組成人員主要由煤炭和相關專業方面的專家組成,由評審委員會根據當年的科技項目評審需要聘用。評審專家必須熟悉煤炭及相關專業,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和較高的學術造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身體健康,具有合法資質的人員。

第三章  獎勵范圍和申報條件

第十條 本辦法是獎勵在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推動煤炭科技進步、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個人或組織。

(一)項目主要完成單位是山東省轄區內在科技成果的研制、開發、推廣應用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資金和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協調支持作用的單位。

上述單位包括山東省煤炭企業在省外所屬煤炭單位。

(二)項目主要完成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提出、確定或實施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為項目完成在技術上起決定性作用者;

2.解決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直接貢獻者;

3.在成果工程化和推廣應用中做出創造性貢獻者;

4.在科研開發、設計、試驗、工程化、產業化、軟科學項目等方面做出重要貢獻者。

第十一條 科技項目申報: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

(二)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

(四)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

第十二條 下列情況的申報,不予受理。

(一)涉及國家安全領域的保密項目;

(二)已獲國家、省、部級科技獎勵項目;

(三)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四)已經申報過本獎項(無論是否獲獎),沒有新的重大改進和提高的項目;

(五)爭議未解決的項目。

第十三條 申報條件及說明

(一)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發明項目,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科技成果為國內外所沒有的,或者雖然國內已有,但其相關技術內容尚未在國內公開發表,也未曾公開使用;

2.具有明顯的技術進步,與已有同類技術相比,技術經濟指標優于同類技術;

3.經一年以上實踐,證明具有顯著的實用性;

4.已獲得國家發明專利權。

(二) 推動煤炭工業科學技術進步應用開發的項目,是指為提高生產力水平而進行的研究、開發、設計和試驗所產生的具有實用價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等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 技術上有重要創新,解決了山東省或國內同行業發展中的關鍵技術問題,對推動山東省煤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有顯著作用;

2.經一年以上應用,具有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三)實現煤炭工業科技成果轉化的推廣應用項目,是指在科技成果推廣等方面作用突出,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較大的項目,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推廣的成果其技術水平應當處于國內先進水平以上;

2.在本專業技術領域得到廣泛應用;

3.對山東省或國內煤炭工業科技進步或安全生產產生了較大影響,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

4. 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或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四) 開發應用煤炭工業軟科學項目,是指推動決策科學化和管理現代化,促進科學技術與安全發展、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發揮重要的作用的研究成果,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研究成果完成后,被有關部門、企業采納、使用;

2.應用一年以上,并產生較好的經濟、社會效益;

3.三年內通過省級以上(含省級)有關部門或山東煤炭學會鑒定、驗收、評審、技術評估的項目。

第十四條 評審標準

(一)一等獎應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技術難度很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重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國民經濟建設具有重大作用,并已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二等獎應達到省內領先、國內先進或國際水平,技術難度大,在技術與方法上有很大創新,對推動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經濟社會建設有較顯著的作用,并已取得很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三)三等獎應達到省內先進水平,有一定技術難度,在技術與方法上有較大創新,對促進煤炭工業科技進步和發展,或全省煤礦經濟發展有較顯著的作用,經實踐驗證有較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十五條 本辦法對單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實行限額。

(一)一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二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13人,單位不超過7個。

(三)三等獎項目主要完成人不超過9人,單位不超過5個。

第四章  申報程序

第十六條 申報程序

(一)獨立完成的項目由完成單位申報。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由主持單位與其他完成單位協商一致后,由項目主持單位組織申報。

(三)個人項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級技術職稱(其中需有3名非本單位)的專家書面推薦后,由個人申報。如該項目完成人是在職人員,需項目完成人所在單位提供申報項目證明。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個人)需填寫《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申請書》,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研究報告(包括著作、光盤、論文和有關刊物);

(二)工作報告,說明項目立項和工作開展情況;

(三)科技成果鑒定證書或驗收報告、評審報告、技術評估報告,如果是專利項目需提交專利證書(復印件);

(四)科技成果查新報告;

(五)新產品應有經技術監督部門備案的產品標準和由具備資質的產品檢測檢驗機構出具的檢測檢驗報告(復印件);

(六) 工業性試驗(運行)報告(不少于半年工業性試驗);

(七)煤炭工業軟科學應用報告;軟件產品還應有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出具的軟件測試報告;

(八)已獲經濟效益證明(有財務公章的證明);

(九)用戶使用或社會效益證明;

(十)查新證明。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按以上順序排列、加上目錄及頁碼(可鉛筆書寫),與推薦書一并裝訂成冊。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個人)應于當年3月底前將申報材料集中報送評審辦公室。經評審辦公室形式審查后,于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需要補正的項目,由評審辦公室通知推薦單位,申報單位應于4月30日前完成補正工作。

第十九條  評審辦公室于4月底前根據當年科技獎申報項目情況,提出評審工作方案,經獎勵委員會主任批準后,由評審委員會負責組織實施評審工作。

第五章   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評審工作采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堅持科學、客觀、公正、獨立,嚴格標準要求,按照規定的工作程序,對申報項目的先進性、科學性、實用性和真實性進行評價。

第二十一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技獎評審采用會議評審形式,由評審委員會主任主持,實行主審專家負責制,由各專業的主審專家擔任專業組長,組織進行本專業組的項目評審工作,按照《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評價指標體系》對項目評分,提出本專業組評審項目順序和建議獎勵等級,并說明推薦理由。

第二十二條 評審委員會在綜合各專業組評審情況的基礎上,確定授獎項目建議名單。當各專業組和評審委員會對評審項目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時,采用表決方式,獲得參加評審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票數的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評審委員會應在評審會議結束后及時向獎勵委員會報告評審情況,并在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山東煤炭學會網站公示評審結果,接受社會和各方面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自公示之日起20日內為異議受理期,逾期不予受理。提出異議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評審辦公室提供書面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推薦單位有責任配合評審辦公室調查處理異議問題。異議期結束后10日內,異議仍然得不到解決時,取消該項目本次授獎資格。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結束后,由評審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匯報獎勵項目的申報、評審、公示和異議處理等情況,由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

獲獎項目經獎勵委員會審定批準后,由山東煤炭學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 獲得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的項目由山東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向項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單位授予榮譽證書,并予以表彰。獲獎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根據獎勵等級和創造效益的大小,對獲獎人員另行嘉獎。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授予單位或個人的獎狀和榮譽證書不作為確定科學技術成果權屬的依據。

第二十八條 未獲獎項目不發通告,申報材料不予退回。緩評項目通知申報單位(個人),補正后兩年內再行申報有效。

第二十九條 授獎項目如有剽竊、弄虛作假等重大問題,經查實后,在山東煤炭學會的網站上公布撤消其獎勵,追回獎狀和證書,并三年內取消單位和個人的申報資格。

第三十條 山東省煤炭工業科學技術獎項目申報可由煤礦企業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上報。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山東煤炭學會負責解釋。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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